一、杀贼三名以上者,除功赏银三十两外,随即奏请发营,以千把总补用。
一、拿获长发贼,每名赏银二十两;短发贼,每名赏银十五两。
一、拿获贼马一匹,即以其马充赏;如不愿要马,将马缴呈,赏银十两。
一、抢获火药,每桶赏银五两。
一、抢获铅子,每桶赏银三两。
一、抢获大炮,一尊赏银十两;小炮,一尊五两。
一、抢获鸟枪,一杆赏银三两。
一、抢获刀、矛、旗帜,每件赏银二两。
一、打仗奋勇当先,虽未得功,亦随时酌给赏号;落后者不赏。如以己物诈功冒赏者,查出捆责四十棍,革除;临阵退缩者,斩杀;假冒功者,枭首示众。
一、打仗阵亡者,照营制赐恤银五十两,烧埋银十两。
一、伤分三等:头等赏银三十两,二等赏银二十两,三等赏银十两。
一、临阵回身,伤在背者,不赏。
一、诈伤冒功者,查出捆责四十棍,革除。
水师得胜歌并序 咸丰五年江西南康水营作
咸丰三年十一月,余初造战船,办水师。楚中不知战船为何物,工匠亦无能为役。因思两湖旧俗,五日龙舟竞渡,最为迅捷。短桡长桨,如蚿之足,如鸟之飞。此人力可以为主者,不尽关乎风力、水力也。遂决计仿竞渡之舟,以为战船。时守备成名标自长沙来衡州,始告余以广东快蟹船式、舢板船式,同知褚汝航自桂林来衡州,告余以长龙船式。于是纠集衡州、永州工匠,又分厂于湘潭,共造快蟹四十号,长龙四十号,舢板八十号。快蟹配四十五人,摇桨者廿八人,橹八人。长龙配廿四人,摇桨者十六人,橹四人。舢板配十四人,摇桨者十人。每船舵工一人,头工一人,炮手数人。四年五月,每船添立管驾者一人,名曰哨官。五年十月,每船于众桨手中,置火弹手数人。于是规模略备。行之三年,而未尝更易。惟舢板船小,不能置炉造饭,不能容十馀人寝宿其中。常另雇一民船为座船,终非可久之道。若长江大湖设立水师,而用吾之法行之,则舢板之座船,在所当变者也。
余既于癸丑冬创造战船,设立水师十营。甲寅三月廿八日,以五营击湘潭之贼,连获大捷。以五营击靖港之贼,军士败溃。五月以后,在长沙复修船只,重整规模。六月,克复岳州。七月、闰七月扫荡岳鄂之间江面七百馀里。搜剿黄盖、斧头等湖。八月,克复武昌、汉阳。于是水师之规制略定,将卒亦略谙水战之法。遂制为《水师得胜歌》,令士卒歌诵。口相习以熟,冀娴其大略,而其临阵之神明交化,则有不能及也。歌曰: